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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梅淑

上訴人
即被告
楊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濟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以115年3月31日所為115年度基簡字第13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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