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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高偉文

聲請人
廖雪宏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7051-7 1張 1000  2 同上  077-ND-0007052-9 1張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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