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 原告
- 交通部電信總局
- 法定代理人
- 酉○○
- 原告
- 交通部郵政總局
- 法定代理人
- 午○○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人) 辛○○○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未○○○
- 法定代理人
- 庚○○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被告
- 甲○○○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開君
- 被告
- 民眾文化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民眾新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寅○○
- 被告
- 宏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子○○
丁○○
申○○
戌○○
亥○○○
丑○○
巳○○
乙○○
辰○○
卯○○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辛○○○、戊○○、未○○○、庚○○、己○○、癸○○、壬○○為為被告甲○○○社即李瑞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宋開君為被告甲○○○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寅○○為被告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原告則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及公司變更資料登記資料,請求裁定承受訴訟。
二、茲據原告提出被告甲○○○社即李瑞標之戶籍謄本,陳明李瑞標已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死亡,辛○○○、戊○○、未○○○、庚○○、己○○、癸○○、壬○○等人為李瑞標之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又被告甲○○○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宋開君;被告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寅○○,有原告提出之該兩公司之變更登記資料已稽,亦應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蔡聰明
~B法院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