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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
交通部電信總局
法定代理人
酉○○
原告
交通部郵政總局
法定代理人
午○○
法定代理人
訴訟人) 辛○○○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未○○○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甲○○○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開君
被告
民眾文化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民眾新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告
宏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子○○

        丁○○

        申○○

        戌○○

        亥○○○

        丑○○

        巳○○

        乙○○

        辰○○

        卯○○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辛○○○、戊○○、未○○○、庚○○、己○○、癸○○、壬○○為為被告甲○○○社即李瑞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宋開君為被告甲○○○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寅○○為被告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原告則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及公司變更資料登記資料,請求裁定承受訴訟。

二、茲據原告提出被告甲○○○社即李瑞標之戶籍謄本,陳明李瑞標已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死亡,辛○○○、戊○○、未○○○、庚○○、己○○、癸○○、壬○○等人為李瑞標之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又被告甲○○○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宋開君;被告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寅○○,有原告提出之該兩公司之變更登記資料已稽,亦應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蔡聰明

~B法院書記官 游意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上訴,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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