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交通部電信總局 法定代理人 酉○○ 原 告 交通部郵政總局 法定代理人 午○○ 訴訟人) 辛○○○ 戊○○ 未○○○ 庚○○ 己○○ 癸○○ 壬○○ 被 告 甲○○○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開君 被 告 民眾文化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民眾新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告 宏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子○○ 丁○○ 申○○ 戌○○ 亥○○○ 丑○○ 巳○○ 乙○○ 辰○○ 卯○○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辛○○○、戊○○、未○○○、庚○○、己○○、癸○○、壬○○為為被告 甲○○○社即李瑞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宋開君為被告甲○○○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寅○○為被告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原告則提出被告之戶 籍謄本及公司變更資料登記資料,請求裁定承受訴訟。 二、茲據原告提出被告甲○○○社即李瑞標之戶籍謄本,陳明李瑞標已於民國八十六 年八月八日死亡,辛○○○、戊○○、未○○○、庚○○、己○○、癸○○、壬 ○○等人為李瑞標之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一同 續行本件訴訟。 三、又被告甲○○○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宋開君;被告欣隆天然氣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寅○○,有原告提出之該兩公司之變更登記 資料已稽,亦應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蔡聰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上訴,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