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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
仟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賴國献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複代理人
施介元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複代理人
施介元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林 金 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盧 鏡 合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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