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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
彰建磚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何怡穎

~B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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