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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複代理人
候傑中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二八號五樓
被告
祥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三五二號七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五八八巷十號二樓之八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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