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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基海商簡字第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基海商簡字第一號

原告
橋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娟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蔣瑞琴律師 住台北市○○路三九號三樓
被告
丙○○○○○○
法定代理人
Tsann,R
訴訟代理人
蔡崇樑 住台北市○○路○段十五號十樓
被告
甲○○○○○○
法定代理人
Paul Bi
被告
甲○○○○○○
法定代理人
Paul Bi
被告
甲○○○○○○
法定代理人
Paul Bi
被告
乙○○○○○
法定代理人
Tsann—R

        Chang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第二段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蔡岱霖

~B書記官 陳淑慧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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