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 原告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諭律師
- 複代理人
- 候傑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段二八號五樓
- 被告
- 祥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三五二號七樓之三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區○○路五八八巷十號二樓之八
- 訴訟代理人
- 邱俊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