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調字第三九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簡調字第三九號
- 原告
- 佳厚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即甲○○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東勢鎮,侵權行為發生地係在中山高速公路北上一百二十一公里處,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蔡 岱 霖
~B法院書記官 范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