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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調字第三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簡調字第三九號

原告
佳厚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即甲○○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東勢鎮,侵權行為發生地係在中山高速公路北上一百二十一公里處,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蔡 岱 霖

~B法院書記官 范育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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