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九六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九六號
- 原告
-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燕堂
- 送達代收人
- 蘇錦淑
- 被告
- 台灣積架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三○三巷三弄六號七樓
- 法定代理人
- 游麗月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松山區,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蔡岱霖
~B書 記 官 范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