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基簡字第七十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基簡字第七十八號
- 原告
- 金碧輝煌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錫棠
- 送達代收人
- 陳雲鵬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陸佰叁拾伍元,原告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王 翠 芬
~B 書記官 陳 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