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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乙○○
  •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二七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二七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 五月十七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二十四規定甚明,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 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對於本院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以未向被上訴人申請 使用信用卡,故不應繳納本件信用卡消費款等語為由,並未具體指摘本院小額程 序第一審裁判有何為違背法令之處,且上訴人於本院小額程序第一審審理中經合 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並未到庭,且未為此抗辯之陳述,迄至本院小額程序判決後 ,方以此理由提起上訴顯然違背小額程序之訴訟程序,依上揭規定,其上訴並無 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 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官 李木貴 ~B    法   官 林李達 ~B    法   官 王翠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B    書 記 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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