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 再審原告
- 裕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國
右再審原告與被告順飛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再
審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李達
~B法院書記官 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