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裕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國 右再審原告與被告順飛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再 審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B 法院書記官 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