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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裕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國

右再審原告與被告順飛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再

審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李達

~B法院書記官 盧鏡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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