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勞簡字第四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勞簡字第四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丸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蔡岱霖
~B法院書記官 范育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勞簡字第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蔡岱霖
~B法院書記官 范育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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