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小字第一八五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基小字第一八五號
- 聲請人
- 藝美燈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基小字第一八五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玖佰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之支票一張,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二萬三千九百十六元,付款人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票據號碼為AA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經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訴請被告清償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提出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各一份為證。被告未於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聲明或主張,以供本院參酌,經審酌原告之陳述及其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請求權而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為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陳鈺林
~B法院書記官 盧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