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劉瑞壇、李鴻龍
- 原告鈺松噴砂漆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榮昶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鈺松噴砂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壇 送達代收人 楊宗霖 被 告 榮昶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李鴻龍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 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 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蔡岱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 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B 書記官 陳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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