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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瑞壇、李鴻龍

  • 原告
    鈺松噴砂漆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榮昶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鈺松噴砂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壇 送達代收人 楊宗霖 被   告 榮昶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李鴻龍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 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 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蔡岱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 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B      書記官 陳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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