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八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八0號
- 原告
- 千巧洋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載明被告甲○
○最新住所或居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六萬四千二百四十元,折
合銀元一十二萬一千四百一十四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二百一十五元,折
合新台幣三千六百四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六百四十五元,及補陳被告甲○○
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B法 官 徐世禎
~B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