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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千巧洋酒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八0號 原   告 千巧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書面裁定命原 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 紙為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徐世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本院合議 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俱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B    法院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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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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