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千巧洋酒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八0號 原 告 千巧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書面裁定命原 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 紙為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徐世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本院合議 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俱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B 法院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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