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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九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九六號

原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燕堂
送達代收人
蘇錦淑
被告
台灣積架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三○三巷三弄六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游麗月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松山區,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蔡岱霖

~B書 記 官 范育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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