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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基簡字第七十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基簡字第七十八號

原告
金碧輝煌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錫棠
送達代收人
陳雲鵬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陸佰叁拾伍元,原告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王 翠 芬

~B  書記官 陳 淑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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