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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送達代收人
林佳蕙
被   告
合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麗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書面裁定命其於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二千八百十九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何怡穎

~B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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