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送達代收人 林佳蕙 被 告 合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麗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 一日書面裁定命其於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二千八百十九元,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何怡穎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