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基簡字第八六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基簡字第八六號
- 原告
- 通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雄
- 被告
- 太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民強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約定就系爭工程合約涉訟時,應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附卷可稽。茲因被告就此提出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述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陳鈺林
~B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