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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
凌群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丁金枝
被告
郡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慧芬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蔡聰明

~B法院書記官 方淑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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