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丸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雄 被   告 丸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李達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 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