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小字第三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基小字第三號
- 原告
- 傑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基小字第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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