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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陳鈺林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丁○○偉泰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八0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偉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八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下 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 鈺 林 法院書記官 陳 碧 玉 通   譯 葉 家 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丁○○簽發,由被告偉泰貿易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二張, 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一百三十萬元,付款人均為華南銀行基隆 分行,票據號碼為AC00000000號、0000000號,發票日均為民 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經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為此訴請被告連帶清償票款及法 定遲延利息。並提出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各二份為證。被告未於辯論期日到場, 亦無提出書狀作聲明或主張,以供本院參酌,經審酌原告之陳述及其提出之證據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請求權而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為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 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 ~B    法   官 陳鈺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同一效力。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 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俱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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