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陳鈺林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丁○○、偉泰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八0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偉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八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下 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 鈺 林 法院書記官 陳 碧 玉 通 譯 葉 家 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丁○○簽發,由被告偉泰貿易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二張, 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一百三十萬元,付款人均為華南銀行基隆 分行,票據號碼為AC00000000號、0000000號,發票日均為民 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經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為此訴請被告連帶清償票款及法 定遲延利息。並提出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各二份為證。被告未於辯論期日到場, 亦無提出書狀作聲明或主張,以供本院參酌,經審酌原告之陳述及其提出之證據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請求權而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為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 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 ~B 法 官 陳鈺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同一效力。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 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俱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