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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基簡字第八六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基簡字第八六號

原告
通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雄
被告
太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約定就系爭工程合約涉訟時,應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附卷可稽。茲因被告就此提出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述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陳鈺林

~B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

右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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