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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票字第一二六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票字第一二六一號

聲請人
葆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金發

~F0~T40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B    書記官 莊榮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九十年度票字第一二六一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
│1│九十年十月八日    │壹拾萬叁仟伍佰叁拾│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TH八一六五三八│  │
│ │           │元        │           │           │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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