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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戊○○
相對人
兆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叁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如附表所示確定為新台幣一萬九千八百三十一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王美婷

~B法院書記官 潘端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備    註       │
├─────────┼────────────┼────────────┤
│裁  判  費  │一萬八千八百二十八元    │              │
├─────────┼────────────┼────────────┤
│送達郵票費用   │八百三十三元            │聲請人繳納八百七十五元,│
│                  │                        │已發還四十二元。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七十元              │                      │
├─────────┼────────────┴────────────┤
│合     計  │一萬九千八百三十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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