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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法定代理人
翁啟東
被告
遠益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傑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聲請本院准許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訴訟救助確定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王翠芬

~B書 記 官 潘端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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