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 原告
- 凌群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丁金枝
- 被告
- 郡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慧芬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蔡聰明
~B法院書記官 方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