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雄 被 告 丸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李達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 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