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 原告
- 致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雄
- 被告
- 華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銘勳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十一萬六千九百八十五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何怡穎
~B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