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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羅律光
相 對 人
羅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律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宣告羅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詹振寧律師(住基隆市○○路○○○號三樓)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在本院七樓會議室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羅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偉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解散,並經經濟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經授中字第○九一三一六八五四五○號函核准解散登記。聲請人就任後進行清算程序,因羅偉公司債權人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八千一百六十三萬八千五百九十三元,而羅偉公司之預估變現資產為一百四十八萬九千三百三十三元,其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使債權人能公平受償,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  月三十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培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  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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