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羅律光、羅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羅律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羅律光 相 對 人 羅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律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宣告羅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詹振寧律師(住基隆市○○路○○○號三樓)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在本院七樓會議室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羅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偉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解散,並經經濟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經授中字第○九一三一六八五四五○號函核准解散登 記。聲請人就任後進行清算程序,因羅偉公司債權人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八千一百六十三萬八千五百九十三元,而羅偉公司之預估變現資產為一百四十八萬九千三百三十三元,其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使債權人能公平受償,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三十一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培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 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三十一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