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 原告
- 台新科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路五七號十六樓
- 訴訟代理人
- 李振燦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瓔滿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被告乙○○需親自到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玉珮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