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基小字第五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
    甲○○與被告大順鑫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小字第五二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大順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大順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法定代理人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大順鑫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然未載明該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陳湘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B  法院書記官 黃致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基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