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基小字第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小字第六三○號 原 告 鐵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娥 被 告 啟新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後童埔頂里九十之四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林玉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