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三二四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三二四號

原告
柏虹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柏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三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其為被告進行各類布料加工之酬勞證明,並提出其為被告進行布料染色定型之「染出樣」到庭;被告則需攜帶其指定原告進行加工布料之「打色樣」及退回委託原告加工布料之簽收單據暨加工貼膠前之樣品到庭。兩造並各自陳報可對加工布料瑕疵進行鑑定之單位供本院參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林玉珮

~B法院書記官 蔡明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