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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七六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七六二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岦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林李達

~B書記官 郭廷耀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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