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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八號

原告
群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複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告
揚格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五八號五樓之五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五二號五樓之二
被告
漢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四一號三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被告揚格有限公司應攜帶被證八、九之發票正本到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玉珮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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