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八號 原 告 群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揚格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五八號五樓之五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五二號五樓之二 被 告 漢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四一號三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被告揚格有限公司應攜帶被證八、九之發票正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