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八號
- 原告
- 群勵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宏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侯傑中律師
- 被告
- 揚格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五八號五樓之五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五二號五樓之二
- 被告
- 漢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四一號三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被告揚格有限公司應攜帶被證八、九之發票正本到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玉珮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