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
台新科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告
乙○○ 住台北市○○○路五七號十六樓
訴訟代理人
李振燦律師
複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被告乙○○需親自到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玉珮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