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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

原告
辛○○
被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瑞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參加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玉珮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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