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一四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一四號
- 原告
- 蒙特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彬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四十巷一號三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姚貴美
~B書 記 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