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二一五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二一五號
- 原告
-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楊皓清
~B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