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五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五三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零陸元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