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五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丙○○、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五一八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 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姚貴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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