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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五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丙○○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五一八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 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姚貴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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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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