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第九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九九七號 原 告 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 號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葉巧雲 廖仁隆 被 告 紀林月娥 住基隆市○○區○○路○○ 巷○○○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月 八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月 九 日 ~B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