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拍字第六四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拍字第六四八號
- 聲請人
- 乙○○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崧威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吳林錦萍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五日分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吳明芳向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貳佰零肆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吳明芳向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壹佰零肆萬元、壹佰柒拾萬元後,未按期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又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將其抵押權及債權讓與予聲請人,且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移轉為相對人所有,依法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抵押權及債權讓與証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