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二號
- 原告
- 原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豐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 被 告 甲○○○ ○○
-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丙○○
- 複 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下次開庭十日前,提出系爭三只貨櫃於運送途中之溫度監看日誌到庭,並說明為何系爭三只貨櫃之通風口僅開啟百分之十,而與約定不符?
且就溫度變化與原約定溫度不符處,以表格方式逐一論述暨說明理由;原告於收受被告上開說明後,亦需針對被告所述溫度變化有意見部分,於下次開庭前具狀表示意見,且兩造逕將繕本送達對造收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